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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林木采伐管理实施意见》​征求公众意见
发布时间:2019-07-12      信息来源:

   为了加强森林、林木的采伐管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眉山市彭山区林木采伐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即日起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建议的,可通过书面或电话向区林业局提出。

  人: 李云红    

联系电话:  13990317282  

    件:眉山市彭山区林木采伐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眉山市彭山区林业局

2019年7月12日

 

 

 

 

 

 

 

眉山市彭山区林木采伐管理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森林、林木的采伐管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依法加强森林、林木的采伐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全区林木采伐,确保森林资源科学经营,永续利用,维护全区生态安全。

二、采伐对象

(一)眉山市彭山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造林业主采伐自留山、承包土地自有林以及其他个人采伐利用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竹子除外。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各类自然保护地(省级风景名胜区等)非核心区林木等公益林,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征用、占用集体林地的林木采伐,凭使用林地许可文件和林木采伐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禁止采伐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保护天然原生珍贵树木以及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各类自然保护地核心区的林木、古树名木。

三、采伐限额管理

每年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的森林总蓄积量和林木生长量情况和上级分配的年度采伐限额合理统筹安排。

四、采伐管理

(一)林木采伐应坚持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

(二)凡需采伐林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采伐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三)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五、采伐许可证发证管理

(一)采伐申请

申请采伐证的单位、个人,除持林权证(或村组出具的林木权属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村组出具的无林权纠纷证明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采伐成片林(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上,下同)的,应当提交提交采伐申请和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林木采伐设计)、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和上年度更新验收合格证。

2)采伐零星林木(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下,下同)的,应当提交采伐申请,申请应载明采伐目的、时间、地点、林种、树种、林况、面积、蓄积、株数、出材量、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

3)采伐申请需由林木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逐级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还需工程管理单位和管委会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受理

申请资料完备后,由采伐申请人交到区行政审批局林业窗口受理审批。

(三)审批

1)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采伐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发证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载明理由。

2)采伐遭受森林火灾、病虫害、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危害的林木,必须提供林木采伐设计和有关部门的鉴定证明,一个采伐限额编制单位采伐5公顷以下的,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个采伐限额编制单位采伐5公顷以上的,按权限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可以不经申请直接采伐,但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为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六、伐区管理

(一)采伐成片林木,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未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的,不得批准采伐和核发采伐证。

(二)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同一乡镇(街道)采伐面积不得超过5公顷。受灾林木采伐面积按照《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执行。

(三)未经核发林木采伐证的部门或授权单位划拨的伐区,不得实施采伐。

(四)采伐林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经批准的林木采伐设计和伐区划拨证、采伐证的规定的进行采伐作业。

(五)核发采伐证的部门或授权单位应当对采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进行采伐的,发证部门有权收缴其采伐许可证,中止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六)林木采伐结束后,应按作业设计文件计划,在当年秋季或次年春季进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并加强抚育管理,确保造林成效。更新造林鼓励选择珍稀、乡土用材林,原则上不允许更换为经果林。

(七)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应当组织对采伐、更新和伐区作业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发验收证明。

七、保障措施

(一)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辖区的森林资源现状及其年消长情况,做好采伐规划,严格控制采伐量,避免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出现大面积的采伐。

(二)各乡镇(街道)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防止发生滥砍乱伐林木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涉及业主承包集体或个人土地造林的,必须保证承包期满前完成更新造林(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各乡镇(街道)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全社会参与保护林业生态环境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全区林木采伐的依法、有序开展。

 

八、本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试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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